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七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十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取消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渔礁建造许可等审批事项,并修改完善了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在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修改了护士条例,将原来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调整为由负责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方便船员办事,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减少相关证明事项。修改城市供水条例,减少行政干预。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废止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十部行政法规。